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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国家保密局
责任处室: 保密监管处;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局)安全保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2.审查责任: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第十八条)。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分(不含)以下以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要求的,中止审查(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第二十五条)。 3.决定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第二十六条)。 4.送达责任: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第二十七条)。 5.事后监管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职责,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第三十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的自检报告(第三十一条)。 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取得保密资格后满2至3年,复查工作原则参照保密资格现场审查程序和要求进行(第三十二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6.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