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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机构名称: 常德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 常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提供网上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