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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医政医管处、省中医药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裁决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意见,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裁决意见。 5.监管责任:对裁决后事项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49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2条; 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