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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建设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核备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核备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并送达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