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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厅港航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