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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城市建设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罚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审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职权的,须提交相关单位盖章的意见材料。现场勘查,对所提交的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予以许可的,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