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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责任处室: 侨综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责任事项: (1)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报告),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初审:侨务办公室受理人员,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网上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携带原件材料到现场办理。自受理后第7个工作日完成。 (3)审核:侨务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 (4)审定:侨务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 (5)核发: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六条; 国务院侨办关于贯彻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21号); 湖南省外侨办、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外侨发〔2013〕25号)第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侨务综合处负责人、具体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