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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责任处室: 工程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责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建设单位或当事人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建设单位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规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二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