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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核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第十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对该申报品种进行同品种的质量检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经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二)对未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药品管理法》九十三、九十六、九十八条;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