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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资产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指导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函形式向社会公开;4、监管责任:对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实施监督检查;5、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六、七条,《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财资〔2016〕93号)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