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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注册会计师注册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备案;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予以公告。5、监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条、六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二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