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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建管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四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事项: 检查责任、处置责任、移送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追责对象范围: 监督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