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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职业健康处、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3条;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6、7、8、9、10、1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