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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处室: 森防站、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有必要时,依法实施检疫、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4.送达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对被许可人引进苗木林业有害生物情况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19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21条;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2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