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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建管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责任事项: 检查责任、处置责任、移送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追责对象范围: 监督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