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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建筑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素,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辦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 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建筑管理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