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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等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四、五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