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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办高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骗取、滥用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民办处、学生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