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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责任处室: 宗教二处、宗教三处、宗教四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67号)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按照宗教教规、教义或者习惯,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活动以及信教公民按宗教习惯在本人家中过宗教生活。宗教活动场所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规、教义及宗教习惯,可以为信教公民举办宗教婚、丧仪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应予备案的事项进行公示。依法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予以备案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