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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规划财务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9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 第40条 第2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相关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62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