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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2.《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及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造价站市场科 2、审查责任:造价站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造价站负责人 4、送达责任:造价站市场科 5、事后监管责任:造价站办公室
责任事项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市州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