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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 纳税服务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 《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责任事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或终止行政登记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或终止行政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4.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终止情形属实的,省税务机关予以终止行政登记,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追责对象范围: 省税务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