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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矿业权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作出裁决。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