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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农经处、能源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条第二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五条第三款: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省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将移民安置规划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进行评估。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民安置规划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民安置规划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决定一并送达项目单位;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