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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 纳税服务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或终止行政登记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或终止行政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变更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换发登记证书并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省税务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