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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监理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物局
责任处室: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办发〔2003〕第43号)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第13号)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第13号)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工程资质认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工程资质认定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在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中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