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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是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括: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10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0号局长令) (三)《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细则》 (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追责对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