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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司法厅
责任处室: 派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律师工作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暂无)全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9〕第143号)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 (第385号))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第131号)全文。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7、8、9条;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7、8、9条。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