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司法厅
责任处室: 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与对外合作交流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对应试人员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依照规定送达应试人员。 4.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纪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听证责任:应试人员对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6.决定责任:经审查、核实或者听证,应当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以下事项:①应试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②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③处理的依据和种类;④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7.送达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应试人员。送达时应当填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五条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追责对象范围: 依职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