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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野生动物救护
机构名称: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处室: 动植物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接收责任:对于送交的野生动物情况、送交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出具书面接收函。 2.救护责任:对于送交的野生动物根据情况进行救护。 3.处置责任:对于恢复的野生动物进行野外放生或送交有资质的野生动物园。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