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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广告监督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查系统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