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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责任处室: 民族团结促进处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令 〔2005〕第435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应予备案的事项进行公示。依法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予以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责任事项依据: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