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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体育系统反兴奋剂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体育局
责任处室: 竞技体育与科技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19〕 8 号)第五项 附件2《国家体育总局本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兴奋剂检查规则和兴奋剂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并可以决定对省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 其他体育竞赛需要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由竞赛组织者决定。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依照本通则开展兴奋剂检查和调查,通过检测结果判断运动员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并对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开展调查。 2.处置责任:发生兴奋剂违规,有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体科字〔2014〕168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