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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疾病预防控制处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登记人员金额进行确认。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23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