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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认证监督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全文。
责任事项: 符合CCC免办的条件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版)(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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