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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建设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条;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条、四十二、四十三条; 9.《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市场主体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责任主体落实问题整改。 2.审查责任:对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送达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四十二、四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