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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室: 基金监管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8号)全文 全文。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