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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厅港航处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1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