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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医政医管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第二条:审定专家工作组将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经委员会报我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准予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将准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25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对许可的事项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8、12条; 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4条; "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