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机构名称: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责任处室: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令第731号)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12〕第74号)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2号)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技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提名项目(人员)材料进行受理。 2.形式审查责任:对提名项目(人员)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组织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提名项目(人员)材料进行评审。 4.公示责任:分别对通过形式审查和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 5.提请审定责任: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政府批准。 6.《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年度提名通知》
追责对象范围: 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与省科技奖励评审的有关人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