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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图书质量复检异议的裁决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责任处室: 出版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规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图书质量复检异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2.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