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省散墙办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湘经信原材料〔2017〕210号)第九条 本省企业非首次申请《认定证书》的,由省墙改办委托市州墙改办予以审查,符合认定标准的报省墙改办备案,并发证;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市墙改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执行。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其产品名称、规格和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的,视同首次认定,加气混凝土砌块和建筑用轻质隔墙板发生尺寸变化的情形除外。第六条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授权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2)。第七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一式四份(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仍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四)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五)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六)产品原始工艺配方;(七)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有关排污许可证件;(八)生产烧结制品企业须具备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矸石(粉煤灰)烧结制品企业提供授权检测机构出具产品原料煤矸石(粉煤灰)掺兑量超过50%的检测报告除外。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首次认定申报程序:企业首次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时间按如下时段实施:每年3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10月8日-31日为集中申报期,每年3月21日-30日、7月21日-30日、11月1日-10日为设区的市州对申报企业的初审期,每年4月5日-25日、8月5日-25日、11月15日-12月5日为认定期。(一)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申报期向设区的市、自治州或县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领取或从湖南省墙改办网站下载并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资料,由当地县级以上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汇总统一报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初审期内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系统或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报省墙改办。(二)省墙改办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州初审资料在认定期内就企业工艺、装备、规模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由质量检测机构对企业申报认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认定,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对相关产品生产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五)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同;(六)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要求。《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6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企业自主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对企业的认定资料进行审查。2.核查责任: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请认定产品治疗进行现场抽样。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装备拍照取证,抽样时须当面签字盖章确认;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工艺装备条件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特别程序实施质量检测,质量检测合格的提出认定建议;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提出不予认定的审查意见。4.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事项做出行政确认决定,并制作《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认定决定文件;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事项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通知书》。5.告知责任: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送达责任:在决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