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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全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