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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生态环境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第四条第一款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记录责任: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3.处置告知责任: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