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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抛洒物、故障(事故)车辆或者路面障碍、恢复原状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厅养护处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 〔2011〕第49号)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发现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2.决定、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4条、第27条、第28 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