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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责任处室: 地方金融监管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时限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3.监管责任: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文,对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并依法完成变更程序的典当公司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