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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歇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登记注册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6号)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责任事项: 1.收件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收件或不予收件(不予收件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登记应说明理由)。4.告知、查询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备案后的信息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使申请人获取备案后的信息。5.归档责任:建立备案登记档案。6.公示责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员、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