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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强制性清洁生产(双超双有企业)审核、认证的受理转报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科技与财务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38号)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发布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企业先将按要求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至相关主管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待专家现场勘查、评审论证通过后,主管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报告的评估备案登记表,之后进入企业的方案实施周期,所有方案实施完毕后,企业提交清洁生产验收报告至主管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待专家现场勘查、评审论证通过后,主管生态环境部门出具验收报告的验收意见。
责任事项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38号)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