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全省旅游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 市场管理处 执法监督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安全、行政执法以及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