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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档案局
责任处室: 湖南省委办公厅档案宣传教育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三条: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追责对象范围: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